個人信息仍是“香餑餑”
記者走訪了幾家超市,掃描了佬肥貓、新白鹿、避風塘、百春原、湯蓋罐、小滿手工粉等近20家餐館的點餐碼,觀察商戶搜集個人信息情況。總體來看,走訪的所有飯店在掃碼點餐時都無需關注公眾號,使用小程序即可實現點餐功能,其中有不少使用的是來自同一第三方開發的點餐系統。據悉,大部份酒樓也提供了除掃碼點餐外的紙質菜單。不過,記者留心到,即使不強制消費者關注公號,但用各類環節騙取消費者信息的情況仍然存在。在北外灘來福士的“米桃江南蘇錫菜”餐廳,記者用手機“掃一掃”桌上的點餐碼,立即跳出了“儲值1000送100”的提示。記者并不想沖值,可若果不翻過這個廣告,就無法點餐,且頁面上只有一個“點我授權”的選項。不得已,記者只能點了“點我授權”,結果就被要求提供微信愛稱、頭像。還好,這個環節有“拒絕”選項,記者選擇“拒絕”后,發覺也能步入點菜頁面,并完成點餐。但奇怪的是,在結帳頁面,該小程序又申請獲取點餐人的手機號碼,假如取消,就不能付錢。也就是說,從點餐到結帳,這個小程序總共三次索要記者的個人信息,且最后仍成功獲取了記者的手機號碼。
付賬時被索要手機號。
微信愛稱、頭像、地理位置等個人信息,在商戶眼里始終是“香餑餑”。百春原(世紀百聯店)、湯小碗(世紀百聯店)、南翔湯包包子(世紀百聯店)在掃碼點餐前仍然要求消費者授權提供微信愛稱、頭像等,而佬肥貓則要求獲取位置信息。據悉,記者企圖注銷曾在一餐飲店授權給“一店一購”小程序的個人信息,也遲遲未找到注銷入口。
幾家商戶申請獲取用戶愛稱、頭像。
更值得注意的是,過度搜集個人信息的問題除了局限在餐飲領域。在12345居民服務熱線,不少居民反映,出具電子收據、選擇配送服務等其他事務上,“索要個人信息”已然成了店家統一的操作。2月初,杜先生抵達金橋路600號泡溫泉,進門取號時被要求關注公眾號并提供手機號碼?!斑@不是強制搜集用戶信息嗎?為何不能提供非掃碼的形式呢?”
屢禁不止的背后:“為了后續營銷”
飯店等服務企業能不能提供不索求個人信息的小程序、APP呢?答案是肯定的。
記者了解到,這類服務企業使用的點餐付錢信息服務大多來自第三方軟件服務商,相關服務協會提供對應的模塊,包括推送廣告、是否索要個人信息、索取什么個人信息等。“這些模塊不是固定不變的,而是按照顧客需求可以增刪。只要顧客表示不須要這種服務,完全可以滿足她們的需求?!蹦滁c餐服務軟件商的工程師說。
但他承認,大部份服務企業就會或多或少地搜集用戶數據,“都是為了后續營銷”。他舉例說,假如要求用戶關注公眾號,這么意味著餐飲企業才能提供豐富的推送內容二維碼點餐系統,包括產品信息、優惠信息等;假如獲得了用戶的手機號碼,這么可以通過郵件的方式發送廣告,“現在都講求精準營銷、私域流量,通過一次消費來積累自己的顧客群體,早已成為慣例?!?/p>
常見的掃碼點餐系統大多基于開源代碼,開發難度并不高,這大大降低了消費者信息泄漏的風險。一般情況下,消費者提供的個人信息會被儲存在系統后臺,并接入商戶自己的系統??梢驗槭袌錾系谌杰浖丈虜的恐T多,服務水平參差不齊,所以不能保證相關數據是否被妥善保管或是否會被“二次售賣”。
技術人員表示,通過技術手段來改變過度索要消費者信息的現象并不難,關鍵是要明晰商戶能夠索取用戶信息,以及一旦違規索要用戶信息、泄露用戶信息后,需承當如何的法律責任,“只有充分認識到個人信息保護的重要性,能夠從源頭上避免過度索要個人信息?!?/p>
“過度搜集”涉嫌違規
對于零售企業通過二維碼點餐、結算時索要個人信息的行為,北京市消保委和相關法律人士均表示反對。
廣州市消保委副秘書長唐健盛強調,掃碼點餐能提升飯店的服務效率,但“只要能曉得是哪張椅子點菜、在點哪些菜就可以了。至于坐在這張椅子前的是張三還是李四,以及她們的手機號碼、微信用戶名等信息,飯店雖然沒有必要了解,飯店應當不搜集或則盡可能少搜集消費者的信息。”
廣州市消保委公益律師、上海海若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陸珊菁強調,店家為掃碼點餐設置“同意獲取個人信息”“同意獲取用戶位置信息”“同意第三方獲取信息”等條件,是一種“形式上自愿、實質上強制”的交易行為。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二十六條規定,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、通知、聲明、店堂布告等方法二維碼點餐系統,做出排除或則限制消費者權力、減輕或則減免經營者責任、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正、不合理的規定,不得借助格式條款并利用技術手段強制交易。若店家強制要求消費者掃碼點餐,消費者有權拒絕,或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。同時,店家要保障消費者的個人信息,倘若消費者發覺個人隱私信息遭到侵害,應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權。
上海觀韜中茂(北京)律師事務所葛志浩律師覺得,餐飲消費的本質是消費者向店家訂購餐飲服務的行為,這一關系的構建,并不以消費者提供個人信息為必要前提。因而,飯店要求消費者通過APP或則微信小程序的形式進行下單或則埋單,因而對消費者的個人信息進行搜集,這一做法顯著超出了必要限度,除顧客的自愿行為之外,一般來說,這種行為應歸類為《個人信息保護法》中所嚴禁的“過度搜集”行為。
與此同時,根據《個人信息保護法》的相關規定,店家搜集消費者個人信息的,還必須遵守一系列規則,包括將搜集行為的目的、信息處理的規則以及信息處理的方法等向消費者進行明晰的告知;消費者若不同意搜集行為的,店家還應該配合進行撤回搜集行為,早已搜集并使用的,應該根據消費者的要求進行及時、有效的消除,等等。不過目前來看,大部份店家并沒有提供或告知這類服務。
至于店家搜集個人信息用于“智能推送”的“自動化決策”行為,《個人信息保護法》同樣做出了規定,賦于消費者可自由選擇或拒絕被“智能推送”的權力。
(上觀新聞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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